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关键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因证件遗失、损毁或历史原因未领取正式结婚证等情况。当事人若不持有结婚证,是否能够办理离婚手续呢?这需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细致辨析。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原则上均需提供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材料。结婚证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在常规的离婚登记程序中,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证是基本要求。若无法出示,登记机关通常无法直接受理协议离婚申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结婚证就绝对无法离婚。法律实践为特殊情形提供了补救路径。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处理:
其一,对于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仅因证件遗失或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夫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当事人可先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核查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关系属实后,会为其补发证件。随后,当事人即可凭补领的结婚证办理后续离婚手续。若因时间久远档案难以查找,当事人需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如户口簿上明确的夫妻关系记载、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由登记机关审慎核实后酌情处理。
其二,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解除问题。这主要涉及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均已未婚、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等)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此类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不能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程序,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诸如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生育子女的证明、具有夫妻名义的公开书信等证据,以说服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存在,进而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判决。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登记而同居的,法律原则上按同居关系处理,不涉及“离婚”问题,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纠纷可另行诉讼解决。
“不拿结婚证能办离婚吗”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一个有条件、分情况的法律议题。核心在于能否通过合法途径证明婚姻关系(包括法律婚姻与特定的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证件缺失的当事人应首先积极尝试补领或收集替代性证据。整个流程凸显了法定凭证在规范婚姻关系中的基石作用,也体现了法律在应对现实复杂性时所保留的救济空间。当事人面对此类情况时,建议首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直接与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沟通,根据自身具体状况选择最恰当的路径,以妥善解除婚姻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